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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配监督通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质监局:
我国部分地区的汽车销售、汽车配件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生产、销售、使用假冒汽车配件、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欺骗消费者等现象。严重扰乱了汽车市场的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及汽配产品质量监督,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工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和汽车配件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实施保增长、扩大内需、调结构,[1]国家对汽车产业的调整与振兴规划、“汽车下乡”、“以旧换新”等一系列稳定汽车消费的措施,为推动汽车工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层次工商行政,交通运输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强汽车销售行为监管和汽车配件质量监督,是保证国家汽车工业调整和振兴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要切实保障公路运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律责任,积极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为的监督,规范汽车市场的交易与竞争。
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汽车销售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规范汽车市场交易行为。对日常检查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线索要认真梳理,依法查处汽车品牌经销店,对汽车集中交易市场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利用为消费者提供汽车按揭、汽车保险等服务之便的金融服务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所谓“返利”、“好处费”的行为。加大对汽车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车辆广告。要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合同,积极推行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依法处理“霸王条款”。应加强行政指导,综合运用行政警告、行政建议等措施,制止经营者违反购买人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加强对汽车生产销售商、对汽配生产、维修、保养等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要严格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发布新车型维修技术资料;引导汽车品牌经销商对汽车配件供应系统进行公示,指导经营者明示汽车配件生产企业、资料介绍、服务价格等,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产品“三包”、广告宣传、销售合同、抵押贷款、规范保险及其他销售服务,促进行业自律,规范汽车销售及汽车维修行业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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